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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4号(关于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)

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(以下称中方)和丹麦食品、农业和渔业部(以下称丹方)有关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,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大麦进口:

  (五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》。

  本公告中的大麦(学名Hordeum vulgare,英文名Barley),是指产自丹麦,输往中国用于麦芽加工的大麦,不作种植用途。

  丹方对输华大麦生产、加工、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,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,并向中方推荐经注册登记的生产、加工、存放企业。中方对丹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,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,并在中方官方网站公布和更新。

  1. 丹方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,降低大麦产区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。根据中方要求,丹方应提供相关信息。

  2. 丹方应确保使用经认证的大麦种子,配合良好的农业实践,降低通过种子传带病害和危险性杂草籽的风险。

  丹方应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,避免大麦携带土壤、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籽。

  输华大麦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,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、活虫、土壤、枝叶等植株残体,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。

  2. 如发现有活体昆虫的,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,检疫处理的方法、时间、温度和药剂等处理指标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。

  1.输华大麦应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,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,未经加工处理,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,严禁作种用。

  2.输华大麦的装卸、运输、储存、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卫生和植物检疫防疫要求。

  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等规定,结合本公告第四条、第五条,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,合格后准予进境。

  3. 发现小麦基腐病菌或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,作退回或销毁处理,并暂停丹麦大麦输华。

  4. 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,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;无有效处理方法的,作退回或销毁处理。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 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,中方将向丹方通报,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,或暂停相关产区或丹麦大麦输华等措施,直至丹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。